涉強姦搶劫夜總會小姐 前輔警潛逃23年返港認罪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7/30 14:46

最後更新: 2018/07/30 17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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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輔警涉於23年前於酒店搶劫夜總會公關小姐,非法禁錮及強姦對方。

兩名前輔警涉於23年前於酒店搶劫夜總會公關小姐,非法禁錮及強姦對方,兩人被捕後於高院審理案件,其中一人就搶劫等罪被判監7年,另一人則因恐怕入獄而於案件進行審前覆核前潛逃,直至今年1月才經香港機場返港,今於高院承認強姦、非法禁錮、搶劫及未有依期歸柙共4罪,法官押至明天進行判刑。

被告陳劍雄(現年52歲),被控於94年9月9日至10日期間,聯同黃榮德在跑馬地豪東酒店一房間非法禁錮及強姦X,並搶劫其手錶、信用卡、地鐵票、100元及身份證,並被控於95年5月未有依期歸柙到庭接受審訊。
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本案事發至今已23年,案中涉及搶劫及強姦情節的暴力低,並均由同黨負責,事主創傷性比一般年輕受害者低。惟法官認為被告與同黨共同犯案,角色不分你我,而事主只因受驚而不敢反抗。被告潛逃返港後,事主再次收到傳票,未能評估其創傷;法官押後至明早處理判刑。

案情指,被告於94年9月10日晚上到銅鑼灣一夜總會,事主X同意被告以1,700元買鐘到跑馬地宏德街豪東酒店提供性服務。兩人於晚上9時到達房間後,被告即打電話,戴上面罩的黃榮德於10時後到達房間,進入房間後即掌摑事主,並用跳繩綑綁其手腳,再以膠封其口及手,將她置於廁所內。事主從廁所門看見被告搜索其手袋取走其銀包,黃問及其電話號及傳呼機號碼,並致電確認是否屬實。

其後事主要求上廁,故獲准鬆綁。期間應被告要求取出信用卡及提款卡,並提供密碼,黃取走提款卡後出外提取400元折返,將提款卡還給X,再取走其信用卡及身份證,聲稱要到澳門使用,被告則留在房間負責看管X。

被告則於黃離開期間,將房門鎖上,將X重新綑綁。至翌日凌晨2時,被告醒來表示納悶,遂將X強姦,並聲當X收到肉金時不能拒絕,惟X大喊及大叫指因被告搶劫她,故不希望她觸碰她,惟最後X仍就範。完事後,被告重新綑綁X,並取去其所戴的勞力士錶。同日凌晨3時許,被告接到黃的來電後離開,並向X稱會付肉金。事主X稍後鬆綁後報警,其後於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兩名賊人。

被告於同年10月6日被捕,警誡下否認強姦事主,並指與黃於86年認識,兩人曾任輔警,案發前兩人擬定於夜總會以有錢人為目標,「買鐘」後再搶劫。黃取得信用卡後,到澳門買入金飾後,連同X的勞力士錶一同典當,兩人平分1.4萬元。被告稱其後因怕入獄而潛逃到內地,再到泰國邊境,直至今年1月返港。